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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用品进口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由于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需要,学校从国外订购和接受国外捐赠的科教用品逐年增多,这些科教用品必须通过海关才能正常运抵学校。国家政策对科教用品进口有较多的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应当认真地遵守海关的法规,坚决执行国家的政策。学校实验室管理科管理和服务于学校科教用品进口的工作。为共同努力搞好科教用品的进口工作,编制进口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如下:
考虑到整个进口工作涉及的部门多,期限长的特点,我们郑重建议,请各使用单位提前安排好购置计划,一般来说,外贸合同的操作时间为:(从提供确认后的报价单起算)20个工作日+报价单上外方承诺的交货期(一般为2个月)。需说明的是,使用单位一旦确认报价单,其中的金额、发货日期等交易条款在后续签订的外贸合同上一一体现,双方在后续工作中必须按正式外贸合同来执行。因此,在谈判中,尽可能地争取较短的交货期限,并且将它体现在外贸合同上,口头承诺的交货期是无效的。
一.进口科教用品的一般工作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仪器设备购置申请
为提高现有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经费使用合理性,在提出设备购置申请时,应尽量了解系、所、学校以及北京地区同类设备的分布和使用情况,以免设备闲置、重复购置,造成经费浪费。同时亦可使拟购设备的性能指标更具区域合理性,形成性能指标梯度。还必须考虑拟购设备的安装条件,包括安装地点、水、电等因素。
设备使用单位在以上因素考虑妥当后,提出购置申请,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取得补贴。
注意:最近,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要求,严格控制从国外进口旧机电产品。我校在合同定货或接受捐赠时应特别注意,尽量不要考虑旧机电产品。
2.选择供货厂商
在选择供货厂商时应坚持货比三家的工作原则,争取达到优质、优价、优良服务。
在货比三家时,通知各供货厂商作出正式报价,包括各种优惠条件。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学校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着重综合考虑三方面因素:
(1).各厂商的资信状况、技术背景;
(2).仪器设备的配置能否较好地满足使用要求、性能价格比、技术指标先进性;
(3).售后服务措施和服务机构等情况。
最后选择一个合适的厂商供货,并进一步争取其它优惠条件,同时要求对方给出最终报价。仪器设备的详细配置清单需经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同志仔细审查后签字确认。技术负责同志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检查供货的配置清单、售后服务条款、验收标准等。实验室处负责同志负责商务审查,包括:最终合同价格、成交方式、交货日期、运输方式、付款条件、付款方式、验收方式、赔罚条件与方式等。最终报价须在有关领导确认后再签订正式外贸合同。
3.办理进口证明,签定外贸合同
根据国家规定,在签定货物外贸合同之前,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进口文件,如:机电产品进口证明、进口配额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等。此项工作由实验室管理科负责统一申请办理。
对于有特殊时限要求的,
4.购置单位付款
在得到机电产品进口批件和签订外贸合同后,实验室处通知设备购置单位付款,经由实验室处转交给外贸公司,再由外贸公司向供货厂商开信用证。
一般付款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3% ~105%。其中的3%~5%用以支付货物的外贸代理费、银行财务费、海关监管费、商检费(对于法检产品)、报关代理费、国内运费等杂费。3%~5%为概数,最后按发票实际结算。赠送科教用品的这部分费用多数情况下由使用单位支付。
在谈判时,应了解一下对外结款的币种,一般而言,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相对固定,人民币其它币种基本是完全浮动。所以争取以美元成交,或以其它币种在较低汇率时成交。使用单位在用其它币种成交时,可选择做外汇的套期保值业务,无论做与否,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一般情况下,我们不建议。
5.申请办理进口免税证明
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是国家对教学和科研事业的一项优惠政策,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一整套海关法规组成,应当认真学习,正确执行。
免税和不免税有严格界限,用于非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是不免税的,免税科教用品的用途限于教学和科研工作,不得擅自转给非免税单位。若确实需要转出学校,必须事先经实验室管理科报海关批准,否则,就属于违反“海关法”,属偷税,并将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海关规定:摄象机、微型计算机等20种商品(除政府间赠送外)进口时,一律照章纳税:单独进口的零部件及配件需要出示曾经免税进口的整机的合同,并按原整机价值10%为免税限额,超出部分照章纳税。各单位在进口此类物品时需考虑交纳海关关税(10-20%)和增值税(17%),其计算不是简单累加。
进口申请科教用品免税,要按照海关和学校的要求,把相关文件准备齐全。这些材料包括:进口物品的详细用途说明、进口物品的详细清单及译成中文的清单、进口物品的样本或介绍(图片)以及科研项目任务书(为使用单位自己的国家或省级纵向课题)等。
用途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使用进口物品的系、所或实验室及物品的具体功能详细说明等。
用途说明应着重强调此设备对学校教学任务及科研工作,特别是基础研究工作的意义。学校的科研项目与企业联系多,注意学校科研需要和企业生产需要的严格区别。
对符合免税条件的科教用品,由实验室管理科代表学校向沈阳海关批准,并出具“科教用品免税证明”,方获准免税。
6.厂家发货、报关
实验室管理科办理好进口免税证明后方通知供方发货,以免造成报关困难。特殊情况下,可在海关缴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相当于税款金额)先行提货。保证金须由进口货物使用单位以限额支票交付。待各种手续办妥后退证保证金。以缴保证金方式提货只是一种应急措施,应尽量避免。
厂家发货后,空运货物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左右的时间货物才能达到学校,期间包括国外运输、报关、清关及国内运输等过程。海运时间较长,一般约30天左右。
7.设备验收和索赔
设备验收通常分表观验收和技术验收两个阶段。货物到达使用现场后应妥善保管(在厂商的工程师未到之前请勿开箱),特别是一些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如要求低温、真空、不得倾转等。同时积极组织验收,以免超过索赔期。验收时应仔细记录各种情况,并认真填写《仪器设备验收记录》。
仪器设备验收前应通知供货厂商到使用现场开箱,按合同商定的验收标准进行技术验收。验收通过后,请签署验收报告,以方便对外付款结算。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同志应参加重要设备的到货、卸运和验收,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验收过程存在的问题要做好记录、拍照,并要求厂商在验收备忘录上签字。问题严重时应该及时联系商检机构出具商检证明,提出索赔。索赔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口岸日期起90天。
旧机电产品开箱验收时必须向商检机构报验,否则不得安装使用。
8.结算
实验室管理科根据验收报告通知外贸公司尽快结算。对留有尾款的合同,在验收完全合格前不得付出尾款。结算后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应于一个月内建帐、建卡,然后持固定资产卡到财务部门报销。
9.海关监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一般在五年内属海关监管货物,学校有责任保证这些科教用品使用在教学和科研上。如果在监管期内有产权关系变更,须填写‘免税物品产权变更申请’,报海关审批。若接受单位不具免税条件,须照章纳税,违反规定后果自负。如果货物必须运往外地使用,应由使用单位报实验室处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以保证货物仍在海关监管之下。
减免税的物品超过海关监管期,实验室处应组织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向海关申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撤销监管。
科教用品进口工作是一件政策性强、规章制度严格的工作。相关人员应增强责任心,提高对海关监管的认识,提高管理水平,使学校的物资工作健康发展。
二.境外赠送科教用品工作程序
1.提供接受捐赠的有关材料
我校和国外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有广泛的联系,一些境外公司、组织、团体或个人愿以各种形式向学校提供捐助。在得到外方明确作出捐赠学校科教用品的通知后,受赠单位应及时与学校实验室管理科联系,尽快准备捐赠过程中需要的各种文件与证明材料。
赠送方应出具正式打印并具亲笔签名或盖章的捐赠函原件,一式两份,同时附详细清单。
其内容包括:所捐赠科教用品的确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及货币种类等,捐赠物资金额应按正常设备金额折旧后的价值据实列示,因为在货物通关中计征的海关监管费是据此计算的。如果捐赠函原件及附件清单是用外文写的,须由接受捐赠的单位将其译成详细、准确的中文并附其后。所需捐赠函原件、附件清单及译文均一式两份。以下统称捐赠函。
2.提供接受捐赠函和用途说明
接受捐赠的单位向学校实验室管理科提出接受捐赠的申请报告,一式一份,须加盖受赠单位公章。向海关提交用途说明,其内容包括科教用品的名称、数量、总价、具体使用方向、承担教学任务或科研项目的名称等,详实地反映出所赠科教用品在教学及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3.办理教育厅同意接受赠送的批文
实验室管理科接到系(院、所)的申请报告和捐赠函后,经审批同意,再以学校的名义向省教育厅呈交同意接受捐赠的函件,并附捐赠函原件一份。待审批同意后,向学校下达《关于同意接受赠送仪器设备的批复》。
4.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实验室管理科负责详细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并附教育厅的批复,到省外经贸厅另行申请办理进口证明,对于一般机电产品出具《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一式三联;若属于特殊科教用品或国家限制进口的科教用品,须经省外经贸厅审查后转报国家外经贸部,并出具《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三联。若所赠科教用品不属于机电产品,可以不办理此项手续。进口图书需经教育部图书情报部门审批。进口试剂需填写试剂卡片,报外经贸部许可证局审批,由该局出具《进口货物许可证》。
5.办理免税证明
由实验室管理科负责详细填写《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国家明文规定不能免税的科教用品除外),由学校加盖公章,并报请省教育厅审批。将捐赠函原件一份、教育部批复函复印件一份、《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免税申请表原件一份送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经审批同意免税,海关出具正式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一式三联。
6.厂商发货、通关
办好免税证明后通知赠送方发货。接到货运公司寄来的科教用品到岸通知单和货运单后,由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到货物所在口岸办理报关及提货手续,通常将利教用品运达受赠单位。
7.设备到货验收和海关监管
同“进口科教用品的一般工作程序”第7.、9.项。
8.注意事项
(1).使用单位通常应在赠送方发货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各项手续。
(2).如果接受的科教用品为旧的,需视其年限而定。如果是过去十年内购置的,需经国家经贸委组织商检,若不合格必须退回原赠送者。如果购置时间超过十年,则国家不允许进口或不批准接受赠送。现在,为避免洋垃圾问题,国家一般不再受理使用超过5年的机电产品。
(3).凡是接受赠送的科教用品,均属于学校资产。科教用品到校后应及时建帐建卡。
三.
临时进、出口科教用品的工作程序
1.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担保函
由于教学和科研的工作需要,有的科教用品短期带出境外或入境短期滞留国内,需预先办理临时出口或临时进口手续,有的科教用品由于进口手续不完备暂时不能进关,也需办理临时进口手续。使用单位应向学校实验室管理科提交申请报告,并详细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保证金担保审批函》一式三联。
填好的担保函由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并加盖学校公章。
2.支付保证金
使用担保函办理临时进出口科教用品,须交保证金。一般保证金为科教用品总额的40%至50%,具体金额由海关根据科教用品的税率核算确定。使用单位开出限额空白支票一张,用途为保证金,金额由海关确定,并附担保函,由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办理临时进口手续。保证金交到海关,方准予科教用品临时进出关。
3.办理清关手续
在担保期限内必须办理清关手续,并将押在海关的保证金退回。一般担保期限为6个月,
工作需要时允许申请延期一次(即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若担保到期而不办理清关于续,逾期一个月,保证金就转为税金,
上缴国库。
4.注意事项
应在科教用品到达海关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各项手续。
四.进口货物减免税政策法规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十九条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第五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
第五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待遇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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