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莘情”家教服务中心管理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家教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学生家教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以及国家教育部关于勤工助学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家教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获得报酬、培养自立及社会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授课服务。也开展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家教等活动,必须坚持以“服务学生、培养能力为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和开展家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校容和宿舍管理,不得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第五条 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参与家教活动。校内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家教及勤工助学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条 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学生政工干部应把学生家教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参加活动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家教服务中心,聘请在籍学生为工作人员,并安排12位老师负责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家教服务中心是学生家教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隶属校团委。学生家教服务中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家教及勤工助学活动,但必须向学校团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学生家教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具体办事机构。

第九条 学生家教服务中心的职责主要是:
㈠ 负责学生家教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建立家教网站,拓展家教及勤工助学活动的市场和途径;

㈡ 对申请参加家教的学生进行培训,核发上岗证书,设立学生家教资料库;

㈢ 招聘推荐在籍学生为工作人员,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协调学生与用工单位的利益,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㈣ 对家教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家长或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家教活动中的违约、违纪等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㈤ 筹措、管理和使用好家教服务中心经费;

㈥ 结合家教及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㈦ 建立和健全家教服务中心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㈧ 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并指定专门学生干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必须接受校家教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