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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
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计[1995]1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校园内住房的出售规定:校园内要保留不低于按在职人员编制计算所需教职工住房总量30%的公有住房供在职教职工租住。下列公有住房部已出售:已经建在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体育运动区及其近、远期规划区域的住房;三层楼房以下的住房、为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以及有历史纪念意义的或属文物需保留的住房;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不能出售的住房和经改建开发可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住房。除在校园内(或教学区附近)规划保留的住宅区域不宜出售之外,高校可以在校园内(或教学区附近)规划适当的区域,作为出售住房区域,稳步向本校教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教职工购买此区域内的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购买后不能改变住房用途和赠与他人;购房五年后可以出售,但只能售给学校。高校其他公有住房可以按地方政府规定的售房政策出售给学校教职工。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校园内住房的出售之所以作出 限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校内良好的教学环境,保证学校教职工的稳定,是结合实际进一步发展教育和办学规律的要求。目前,各种学校尤其是高等院校,由于多种条件的限制及历史原因,校园内居住了相当多的教职工,而随着人才流动的频繁,必定有一部分职工调离学校,如果不对校园内的住房的出售加以限制,将会造成校园居住人员的复杂,难以对校园进行整体的有效管理,将会影响学校的调整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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