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教育系统各单位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机构由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并设专管员,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专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资产使用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2、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3、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四条 资产处置
(一)、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本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损、报废等.
1、 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2、 出售。 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3、 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续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4、 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审批权限。各单位的资产处置须经本单位固有资产管理机构及教育厅同意,并经技术鉴定后,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具体审批权限: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成套设备价值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各类固定资产的处置,须经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教育厅同意,并经技术鉴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位价值或成套设备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各类固定资产的处置由教育厅审批.省属高、中等学校中,单位价值或成套设备价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各类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自行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批,定期以报表形式报教育厅备案。
2、教育系统各单位流动资产的报损、核销属正常范围的由单位自行审批;金额较大的由教育厅审批;属非正常的报损、核销时需经教育厅审查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申报程序
各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经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归口管理业务处室审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财政厅办公室统一加盖审批印鉴。
各单位处置匡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张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四)、国有资产变动按下列原则办理:
1、凡属同一所有制性质、同一预算级次、同一系统单位之间的资产流动、调拨,实行无偿办法。由教育厅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2、凡不同时具备本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资产流动、调拨,原则上实行有偿办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并办理划转手续.
3、各单位无论是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还是合并或撤销,都要对其所占用的全部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由教育厅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按规定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在未办理手续之前,原单位对资产仍应负责保管,不得使资产遭受任何损失。
(五)、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专项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挪做它用。
(六)、各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报损、报废的资产,可凭财政厅、教育厅核准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调整有关资产、资金怅目.有偿转让的资产以不低于有关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经财政厅、教育厅核准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固定资产调拨单》是调整单位有关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